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10月6日以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90號令修正發布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」第5條、第10條及第39條條文【查詢】
本次修正重點整理如下:
一、以往民眾就醫因故忘記帶健保IC卡等證件,可先用「押金」以健保身分就醫, 七日內再補送相關證件之方式,係以「分娩、緊急傷病」情況為限,自97年10月6日起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」修正施行後,已放寬不以上述情況為限,即民 眾就醫因故忘記帶健保IC卡等證件時,特約醫療院所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,收取保險醫療費用,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後,民眾得於就醫之日起七 日內(不含例假日)補送應繳驗健保IC卡等證件,特約醫療院所應將所收取之費用扣除部分負擔後退還。
二、另對於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民眾,因「長期臥床,行動不便」,可委由他人代為領取相同方劑之條件,本次也放寬為「行動不便」,並維持仍由醫師依據 臨床作業判斷決定,病人是否確屬「行動不便」困難,可否委由他人代為領取相同方劑。同時,考量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商船船員與遠洋漁船船員之工作特性相同, 出海作業期間領藥之困難,故增列具「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」證明文件(格式範例如附件),可委由他人代為領取相同方劑之規範,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 領藥量亦比照出國情形等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