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條例
刊登日期:2009-01-13
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」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及第二章、第三部牙醫第一章及第三章、第四部中醫通則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診療項目,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說明

www.nhi.gov.tw/information/law_detail.asp

修訂3()以下兒童之門診診察費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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